營業守則 - 隱私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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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政策聲明

隱私權政策聲明

感謝您長久以來認同與支持環貫綠佳利「共育!共享!共榮!」的企業理念,並與公司持續進步與成長。鑒於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於2010年05月26日修正,並於2012年10月01日起施行,環貫綠佳利特別提醒您,依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本公司就個資法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您提供之個人資料,仍將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

此外,為配合政府落實法令,並維護、保障自主創業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以及強化自主創業家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之認知,本公司特於自主創業家營業規章專節,增修個人資料之相關條款,同時也已依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並公佈實施。

環貫綠佳利業務建基於各位自主創業家對環貫綠佳利之信賴及信心。因此,環貫綠佳利有責任對每位自主創業家之資料狀況嚴加保密。除此之外,無論於收集、紀錄維護及使用會員之個人資料知相關情報時,環貫綠佳利亦會恪守個人資料(隱私)條例之條文及精神。

個人資料保護法

3.14 個人資料

環貫綠佳利對自主創業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皆嚴格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自主創業家更不得將其他自主創業家之資料,在未經環貫綠佳利或該自主創業家之允許,處理及使用於環貫綠佳利事業活動以外之目的、洩漏給第三人知悉或違法申辦環貫綠佳利事業。為維護、保障環貫綠佳利自主創業家以及環貫綠佳利多層次傳銷營運計畫、組織、行銷、統籌規劃與運作下之個人資料,特制定相關個資條款如,並嚴格要求自主創業家遵守:

3.14.1

為參與環貫綠佳利事業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自主創業家茲已明知環貫綠佳利蒐集之特定目的、個資類別、個資利用之時地、對象及方式以及得依據個資法第3條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如有另以單獨書面同意環貫綠佳利為特定目的範圍外之利用者亦同。

3.14.2

下列事項並經環貫綠佳利明確告知,並為雙方契約關係所及:

3.14.2.1

環貫綠佳利在多層次傳銷經營、人事管理、消費者保護、行銷及法定義務等特定目的事項之範圍內,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自主創業家之個人資料,個資類別包括但不限於:C○○一辨識個人者、C○○二辨識財務者、C○○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一一個人描述、C○一二身體描述、C○一三習慣、C○一四個性、C○二一家庭情形、C○二三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二四其他社會關係、C○三四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C○三五休閒活動及興趣、C○三六生活格調、C○三八職業、C○五二資格或技術、C一○三與營業有關之執照、C一三二未分類之資料等。

3.14.2.2

前項多層次傳銷經營之特定目的,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認定之具體內涵包括:「為執行多層次傳銷業務之必要,例如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商品銷售、參加人招募、參加人管理、獎(佣)金或其他利益發放、教育訓練;參加人(自主創業家)招募下線參加人及商品銷售等」。日後如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變更者亦同。

3.14.2.3

環貫綠佳利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於參加契約及其後所衍生之權利義務範圍、法定義務等事項之時地及臺灣境內外,以電子檔、紙本或自動化機器等方式,提供環貫綠佳利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3.14.2.4

就自主創業家之個人資料,自主創業家得依據個資法以書面向環貫綠佳利(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66號30樓)行使: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
5.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
付費方式依公司現場公告辦理。

3.14.3

自主創業家提供第三人個人資料之規範

3.14.3.1

自主創業家保證所有提供予環貫綠佳利之第三人個人資料,均係合法取得,且已同時將符合個資法第8條及本規章3.14.1、3.14.2等告知事項告以第三人,並獲取其瞭解及同意環貫綠佳利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

3.14.3.2

該第三人如日後成為環貫綠佳利之自主創業家時,視為業已經告知並瞭解與同意環貫綠佳利得對其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並適用本自主創業家營業規章之規範處理。

3.14.4

自主創業家使用個人資料之規範

3.14.4.1

自主創業家由環貫綠佳利獲取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之任何個人資料,以及環貫綠佳利所有之業務資訊,圖、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NDS、組織圖以及所有經環貫綠佳利公告之事項等,環貫綠佳利均保有最大之權利,且均視為刑法及營業秘密法所保障之環貫綠佳利營業秘密。

3.14.4.2

前項資料,自主創業家除應遵守1.7之規範外,並不得將其使用於環貫綠佳利事業活動以外之目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或使其直接或間接知悉或持有。

3.14.4.3

自主創業家應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附屬法規、刑法、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以及環貫綠佳利自主創業家標準手冊、自主創業家營業規章、自主創業家申請書暨同意書、公司公告等相關規定,或與環貫綠佳利間之約定事項,不得有任何違反相關規範(包括違法取得個資申辦自主創業家資格)之行為。

3.14.5

自主創業家違反本條款時,環貫綠佳利除得依據自主創業家營業規章1.7及7.法令遵循等規範逕為一切處分外,併得視違反情節輕重請求賠償最高新台幣五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如致公司另受損害時,得另請求損害賠償。

3.14.6

自主創業家經環貫綠佳利告知有違反自主創業家標準手冊、自主創業家營業規章、自主創業家申請書暨同意書、公司公告等相關規範,或經公司通知違規處分時,公司得要求自主創業家刪除、銷毀與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所獲得之營業秘密(包括個人資料),如有必要時,並得要求自主創業家提出刪除、銷毀、停止使用之相關證據與切結書,併對自主創業家提出排除侵害之要求。

3.14.7

自主創業家於參加契約解除、終止或不續約等任何原因失效後,仍須遵守本條款及個人資料條款等相關規範。